本指導原則旨在指導注冊申請人對胰島素測定試劑注冊申報資料的準備和撰寫,同時為技術審評部門審評注冊申報資料提供參考。

本指導原則是對胰島素測定試劑的一般要求,申請人應依據產品的具體特性確定其中內容是否適用,若不適用,需詳細闡述理由及相應的科學依據,并根據產品的具體特性對注冊申報資料的內容進行充實和細化。

本指導原則是供申請人和審評人員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不涉及注冊審批等行政事項,亦不作為法規強制執行,如有能夠滿足法規要求的其他方法,也可以采用,但應提供詳細的研究資料和驗證資料。應在遵循相關法規的前提下使用本指導原則。

本指導原則是在現行法規、標準體系以及當前認知水平下制訂的,隨著法規、標準體系的不斷完善和科學技術的不斷發展,本指導原則相關內容也將適時進行調整。

一、適用范圍

    胰島素測定試劑是指利用抗原抗體反應的免疫學方法對人血清、血漿或其他體液中的胰島素(Insulin,以下簡稱INS)進行體外定量檢測的試劑。本指導原則適用于以酶標記、(電)化學發光標記、(時間分辨)熒光標記等標記方法為捕獲抗體,以微孔板、管、磁顆粒、微珠和塑料珠等為載體包被抗體,定量檢測人INS的免疫分析試劑,不適用于以膠體金或其他方法標記的定性或半定量測定的INS試劑、用放射性同位素標記的各類INS放射免疫或免疫放射測定試劑。

依據《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體外診斷試劑分類子目錄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3〕242號),INS測定試劑是用于激素檢測的試劑,管理類別為Ⅱ類。本指導原則適用于進行首次注冊申報和相關許可事項變更的產品。

二、注冊申報資料要求

(一)綜述資料

綜述資料主要包括產品預期用途、產品描述、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研究結果的總結評價以及同類產品在國內外上市情況介紹等內容,其中同類產品上市情況介紹部分應著重從方法學、臨床應用情況、申報注冊產品與目前市場上已獲批準的同類產品之間的異同方面進行介紹。綜述資料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號)和《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4號)的相關要求。相關描述應至少包含如下內容:

1.產品預期用途及輔助診斷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

(1)胰島素的生物學特征、結構、功能,在體內正常和病理狀態下的代謝途徑和具體存在形式等。胰島素在正常和病理狀態下的水平特點,不同類型疾病、不同人群(如有,例如年齡、性別等)的胰島素水平差異。詳細說明測定胰島素水平對相關疾病的臨床指導意義。

(2)說明哪些因素(例如飲食、藥物、干擾物質等)影響胰島素水平,對檢測造成的影響。

(3)與預期用途相關的臨床適應癥背景情況,如臨床相關疾病的發生、實驗室診斷方法等。

2.產品描述

包括產品所采用的技術原理、主要原材料的來源、質量控制及制備方法、主要生產工藝過程及關鍵控制點,質控品、校準品的制備方法及溯源(定值)情況。

3.有關生物安全性方面的說明

4.有關產品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和評價

5.同類產品在國內外批準上市的情況,相關產品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及臨床應用情況,申請注冊產品與國內外同類產品的異同等。

(二)主要原材料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1.測定試劑所用抗體的制備、篩選、純化以及鑒定等詳細試驗資料。若抗體為申請人自制,則應詳述抗體的名稱及生物學來源,申請人對該抗體技術指標的要求(如外觀、純度、蛋白濃度、效價等),且其生產工藝必須相對穩定,并對其工藝有相關的驗證,同時確定該抗體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和質量標準;若為申請人外購,則應詳述其名稱及生物學來源、外購方名稱,提交外購方出具的抗體性能指標及檢驗證書,詳述申請人對該抗體技術指標的要求以及申請人確定該抗體作為主要原材料的依據。供貨商應相對固定,不得隨意更換。

2.其他主要原輔料的選擇及驗證資料,如包被板、反應緩沖液等。申請人應詳述每一原輔料技術指標的要求并確定該原輔料作為主要原輔料的依據,確定質量標準。若為外購,應提供外購方名稱并提交外購方出具的檢驗報告。

3.校準品、質控品(如有)的原料選擇、制備、定值過程及試驗資料。

4.申請人應根據GB/T 21415-2008/ISO 17511:2003《體外診斷醫療器械  生物樣品中量的測量 校準品和控制物質賦值的計量學溯源性》提供所用校準品的來源、賦值過程和相應指標以及不確定度等內容,明確校準品的質量標準并提供校準品的溯源性文件,校準品應溯源至現行的國家標準品或國際標準品。

(三)主要生產工藝和反應體系的研究資料(如需提供)

生產工藝主要指各組分制備工藝的研究,包括試劑的配方和工藝關鍵參數的確定依據等。反應體系主要包括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樣本用量、試劑用量、反應條件等確定的依據,以及校準方法、質控方法。

1.主要生產工藝介紹,可以流程圖方式表示,并簡要說明主要生產工藝的確定依據。

2.產品反應原理介紹。

3.樣本采集及處理,樣本要求:應充分考慮樣本的穩定性等因素,提供樣本采集處理和樣本要求的最佳條件。

4.抗體包被工藝研究:申請人應考慮如包被緩沖液(類型、pH)及其添加量、抗體濃度、時間、穩定性等指標對產品性能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上述指標的最佳組合。

5.體系反應條件確定:申請人應考慮反應模式、反應時間、反應溫度、洗滌次數等條件對產品性能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上述條件的最佳組合。

6.體系中樣本與試劑的加樣方式及其添加量確定:申請人應考慮樣本加樣方式、加樣量以及試劑添加順序、添加量對產品檢測結果的影響,通過試驗確定最佳的樣本與試劑的添加方式及其添加量。若樣本需采取稀釋或其他必要的方法進行處理后方可用于最終檢測,申請人還應對可用于樣本稀釋的基質或處理方法進行研究,通過試驗確定樣本稀釋基質或處理方法。確定反應所需其他試劑用量(校準品、標記物、底物等)的研究資料。

7.不同適用機型的反應條件如果有差異應分別詳述。

(四)分析性能評估資料

企業應提交產品研制階段進行的所有性能驗證的研究資料,包括具體研究方法、質控標準、實驗數據、統計分析等詳細資料。建議選擇不少于3批產品對分析性能指標進行研究:最低檢出限、準確性、特異性、線性、精密度等,具體研究方法建議參考美國臨床實驗室標準化協會相關的批準指南(CLSI-EP)或國內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的文件。

對于適用多個機型的產品,應提供產品說明書“適用儀器”項中所列的所有型號儀器的性能評估資料(主要性能)。若產品涉及不同包裝規格,則需要提供每個包裝規格在不同型號儀器上的評估資料;如已驗證不同包裝規格之間不存在性能上的差異,需要提交包裝規格間不存在性能差異的說明。

1.準確性

對準確性的評價通常采用與國家標準品(或國際標準品)的比對分析。用試劑盒緩沖體系將胰島素國家(或國際)標準品配制成與試劑盒內校準品相應的(一般應不少于5個)濃度點,試劑盒內校準品與相應的國家(或國際)標準品同時進行分析測定,每點平行測定不少于2次,用雙對數或其他適當的數學模型擬合,計算兩條劑量-反應曲線的斜率和效價比,兩條劑量-反應曲線應不顯著偏離平行(t檢驗);以國家(或國際)標準品為對照品,試劑盒內校準品的實測值與標示值的效價比應在0.900~1.100之間。

對于沒有配備系列校準品的試劑盒,可在試劑盒規定的測量范圍內,選擇適當的緩沖體系,將INS國家(或國際)標準品配制2~3個濃度點,每點平行測定不少于2次,其實測值的均值與理論值之比,應在0.85~1.15之間。

2.最低檢出限

最低檢出限的確定常使用同批號試劑對零濃度校準品(或校準品稀釋液)進行至少10次重復檢測,計算所得信號值均值()和標準差(SD),將(+2SD)帶入劑量-反應曲線,計算出的濃度值即為最低檢出限。最低檢出限應不高于2.0mIU/L。

3.線性范圍與線性

建立試劑線性范圍所用的樣本基質應盡可能與臨床實際檢測的樣本相似,理想的樣本為分析物濃度接近預期測定上限的混合人血清,且應充分考慮多倍稀釋對樣本基質的影響。建立一種定量測定方法的線性范圍時,需在預期測定范圍內選擇7~11個濃度水平。例如,將預期測定范圍加寬至130%,在此范圍內選擇更多的濃度水平,然后依據實驗結果逐漸減少數據點直至表現出線性關系,確定線性范圍。線性范圍的下限不高于5.0mIU/L,線性范圍的上限不低于160mIU/L。

劑量-反應曲線的線性可使用試劑盒校準品進行驗證,用雙對數或其他適當的數學模型擬合,劑量-反應曲線的線性相關系數r應不低于0.9900。對于未配備校準品的試劑盒,取INS國家(或國際)標準品(或其他高濃度樣品),按照試劑盒說明書聲稱的線性范圍,配制適當的(一般應不少于5個)濃度點,建立相應的劑量-反應曲線,其線性相關系數r應不低于0.9900。

4.精密度

精密度的評估應使用2~3個濃度水平的質控品進行測定,質控品濃度宜包括參考區間上下限附近的濃度值。

一般包括分析內精密度、批間精密度的評價。

(1)分析內精密度:同一批次的測定試劑對線性范圍內的2~3個濃度的質控品進行重復測定不少于8次,計算測量結果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D),根據公式CV=SD/×100%得出變異系數(CV),手工操作試劑盒質控品測定結果的CV值應不大于15.0%,全自動免疫分析系統試劑盒質控品測定結果的CV值應不大于8.0%。

(2)批間精密度:用不少于3個批次的測定試劑對線性范圍內2~3個濃度的質控品進行獨立分析,計算3批測量結果的平均值()和標準差(SD),根據公式CV=SD/×100%得出變異系數(CV),CV值應不大于20.0%。

5.分析特異性

(1)交叉反應:易產生交叉反應的其他蛋白質激素等的驗證情況,應至少驗證與胰島素原(Pro-Insulin)和C-肽(C-Peptide)的交叉反應情況,其中胰島素原濃度不低于10ng/mL,C-肽濃度不低于20ng/mL,在胰島素測定試劑盒上的測定結果應不高于3.0mIU/L。

(2)干擾物質:樣本中常見干擾物質對檢測結果的影響,如對高脂、黃疸、類風濕因子、嗜異性抗體等干擾因子的研究(結果應量化表示,禁用輕度、嚴重等模糊表述)。

6.鉤狀(Hook)效應(如有):說明不會產生Hook效應的濃度上限或相關研究。每個濃度重復3份,對Hook效應進行合理的驗證。建議在產品說明書上明示對Hook效應的研究結果。

7.抗凝劑的影響(如有)

如果試劑盒適用樣本類型包括血漿樣本,應采用各種適用抗凝劑抗凝的血漿樣本分別與血清樣本進行對比實驗研究。方法為對比線性范圍內的同一病人的血清和血漿樣本(不同抗凝劑至少20例),應包含醫學決定水平以及低值濃度樣本進行檢測以驗證申報試劑對于血清和血漿樣本檢測結果的一致性。

8.方法學比對(如有)

采用參考方法或國內外普遍認為質量較好的已上市同類試劑作為參比,與擬申報試劑同時檢測同一批病人樣品(至少40例),從測定結果間的差異了解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間的偏倚。如果偏倚很小或在允許的誤差范圍內,說明兩檢測系統對病人樣本測定結果基本相符,擬申報試劑與參比方法相比,對同一份臨床樣本的醫學解釋不會產生差異結果。

在實施方法學比對前,應分別對擬申報試劑和對比試劑進行初步評估,只有在確認兩者都分別符合各自相關的質量標準后方可進行比對試驗。方法學比對時應注意質量控制、樣本類型、濃度分布范圍并對結果進行合理的統計學分析。

性能指標的評價方法并無統一的標準可依,可根據不同的試劑特征進行,前提是必須保證研究的科學合理性。具體實驗方法可以參考相關的CLSI-EP文件或國內有關體外診斷產品性能評估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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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胰島素測定試劑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征求意見稿).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