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22|來源: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醫療器械質量監督管理,保障醫療器械產品使用安全有效,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對醫用氧氣濃縮器(醫用制氧機)進行了質量監督抽檢,于2017年8月8日發布了《國家醫療器械質量公告》(2017年第17期,總第35期)。

  此次公告涉及我省1家生產企業的1臺醫用制氧機不符合標準規定,我局已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對生產不合格產品的企業進行立案調查,約談企業負責人,召回同批生產的同型號產品,作出了行政罰款等行政處罰。

  特此公告。

  附件:不符合標準規定產品涉及的企業處置情況表

  吉林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17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