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推進醫療器械監管現場檢查制度化、規范化、痕跡化,做到檢查前有方案、檢查中有重點、檢查后有記錄、整改完有跟蹤,切實增強監管效能,依據《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市局及縣(市)區食品藥品監督理部門醫療器械監管人員,對取得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備案)或產品許可(備案)的企業和醫療器械使用單位(以下簡稱被檢查單位)日常監管進行的現場檢查。醫療器械生產、經營許可(備案)或產品許可(備案)驗收的現場檢查從其規定。
二、檢查依據
依據現行的醫療器械注冊、生產、經營、使用的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等進行現場檢查,當以上依據發生變化時,應當依據新的規定進行現場檢查。
三、檢查組人員要求
(一)日常監督現場檢查實行檢查組長負責制。檢查組長對具體檢查工作負總責,檢查組應至少由2名檢查人員組成。
(二)檢查人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1.遵紀守法、廉潔正派、堅持原則;
2.熟悉掌握國家有關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的法規和有關要求;
3.了解被檢查單位和產品的有關技術知識,熟悉相關產品標準;
4.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和理解能力,在檢查中能夠正確表述檢查要求,能夠正確理解對方所表達的意見;
5.具有較強的分析能力和判斷能力,對檢查中出現的問題能夠客觀分析,并作出正確判斷。
四、檢查類別
檢查類別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專項檢查、飛行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為確保醫療器械質量安全,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所進行的無因現場檢查。
專項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集中對某類醫療器械產品生產、經營、使用行為進行的全面或重點的監督檢查。
飛行檢查,是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根據監管工作需要,對醫療器械生產、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實施的突擊性有因監督檢查。
五、檢查準備
依據檢查目的、檢查類別,結合被檢查單位生產、經營、使用醫療器械產品情況,制定現場檢查方案。檢查方案應包括:檢查類別、檢查目的、檢查標準、檢查時間、檢查內容、檢查分工等。準備現場檢查記錄、照相機、攝像機等現場取證設備。
六、現場檢查記錄
《醫療器械日常監管現場檢查記錄》應全面、客觀、真實、詳實地反映現場檢查情況。
(一)現場檢查記錄應包括以下內容:
1.被檢查單位基本情況(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2.檢查時間,應當寫明實施現場檢查的日期及起止時間;
3.檢查現場(如生產車間、檢驗室、成品倉庫、經營場所等)及文件資料(如質量管理制度、產品注冊標準、生產銷售記錄、檢驗記錄、作業指導書、購進驗收記錄、使用記錄等)名稱;
4.現場檢查陪同人員、詢問人員、崗位、詢問內容;
5.現場檢查內容及發現的問題;
6.對發現問題要明確整改要求和整改時限;
7.檢查組人員簽字、被檢查單位簽字蓋章欄;
8.《醫療器械日常監管現場檢查記錄》具體格式由各縣(市)區局,根據以上要求,結合不同的檢查類別、檢查內容及被檢查單位實際自行確定。
(二)現場檢查記錄管理要求
1.檢查記錄應一式三份,檢查組組長留存一份,監督檢查部門存入被檢查單位監管檔案一份,被檢查單位留存一份。
2.《醫療器械日常監管現場檢查記錄》保存期限原則上為5年。
七、實施現場檢查
(一)進入被檢查單位后,向企業出示執法證件,告知被檢查單位檢查目的、檢查依據、檢查內容、檢查流程及檢查紀律,確定陪同檢查人員。
(二)根據現場檢查需要,現場檢查可采用交流詢問、資料檢查和現場勘察等方式進行。
(三)在被檢查單位相關人員陪同下,分別對被檢查單位的文件資料、生產、經營、使用現場進行檢查。
(四)檢查工作應主要圍繞檢查方案中設定的檢查內容開展。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如實記錄,必要時,可進行產品抽樣或對有關情況進行證據留存或固定(如資料復印、照相、攝像及現場查封等)。
(五)檢查完成后,檢查組長組織對檢查情況進行討論匯總,確定檢查結果,填寫《醫療器械日常監管現場檢查記錄》。
(六)檢查工作結束前,由組長向被檢查單位通報檢查情況,告知檢查結果及發現問題的整改要求。
(七)現場檢查工作結束后,檢查人員將日常監管現場檢查記錄等材料、企業整改材料及跟蹤檢查材料,歸入被檢查單位監管檔案,并及時將檢查情況錄入有關監管信息化系統。
八、現場檢查發現問題的處理
(一)如被檢查單位出現的問題性質輕微,能立即糾正的,檢查人員應現場監督立即整改;
(二)如被檢查單位出現的問題性質嚴重,直接對產品質量造成重大影響,需要立即整改的,檢查人員應要求企業立即整改;其他需要企業限期整改或需要經復查合格后方可繼續開展生產、經營、使用的,檢查人員應書面明確整改要求及整改期限;
(三)如現場發現涉嫌違法行為,應按照規定及時移交稽查部門;
(四)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在后續監督檢查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對企業整改情況進行現場復查或整改資料審查;
2.列為重點監管單位、加強日常監督檢查、增加監督檢查頻次;
3.要求被檢查單位定期匯報質量管理情況;
4.約談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授權人等有關人員;
5.其他需要采取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