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1.《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2.《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令第4號)

3.《關于公布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公告2014年第43號)

4.《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關于印發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審批操作規范的通知》(食藥監械管[2014]209號)

二、申辦條件

1.申報產品已確定為第二類醫療器械(不包含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請人為福建省省內企業;

2.按照有關規定取得企業營業執照和組織機構代碼證;

3.已具備擬注冊產品的生產能力;已按照《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規范》的要求建立醫療器械生產質量管理體系;

4.已編制完成擬申請產品的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通過預評價,完成注冊檢測且結論為合格;

5.已完成對臨床評價資料的匯總和分析。

6.已參照執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已發布的相應技術指導原則。

7.辦理醫療器械注冊申請的人員具有相應的專業知識,熟悉醫療器械注冊管理的法規、規章和有關的技術要求。

三、申報資料

申報資料使用四號字A4紙打印,制作封面和目錄,按以下順序排列,裝訂成冊,復印件加蓋公章并需核對原件。

1.《醫療器械注冊申請表》(見附件1)及其電子文本

(1)應有營業執照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公章。

(2)“申請人(企業名稱)”、“申請人住所”與工商營業執照中相應內容一致。

(3)“產品名稱”、“型號、規格”與所提交的已完成預評價的產品技術要求、檢測報告等申報資料中相應內容一致。

2.證明性文件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且應在有效期內。

(2)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且應在有效期內。

(3)按照《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程序審批》的境內醫療器械申請注冊時,應當提交創新醫療器械特別審批申請審查通知單的復印件,樣品委托其他企業生產的,應當提供受托企業生產許可證和委托協議的復印件(生產許可證生產范圍應涵蓋申報產品類別)。

3.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說明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 (見附件2)各項適用要求所采用的方法,以及證明其符合性的文件。對于《醫療器械安全有效基本要求清單》中不適用的各項要求,應當說明其理由。

對于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說明其在申報資料中的具體位置;對于未包含在產品注冊申報資料中的文件,應當注明該證據文件名稱及其在質量管理體系文件中的編號備查。

4.綜述資料

(1)概述

描述申報產品的管理類別、分類編碼及名稱的確定依據。

(2)產品描述

對于無源醫療器械:應描述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如適用)、結構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原材料,以及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必要時提供圖示說明。

對于有源醫療器械:應描述產品工作原理、作用機理(如適用)、結構組成(含配合使用的附件)、主要功能及其組成部件(關鍵組件和軟件)的功能,以及區別于其他同類產品的特征等內容;必要時提供圖示說明。

(3)型號規格

對于存在多種型號規格的產品,應當明確各型號規格的區別。應當采用對比表及帶有說明性文字的圖片、圖表,對于各種型號規格的結構組成(或配置)、功能、產品特征和運行模式、性能指標等方面加以描述。

(4)包裝說明

有關產品包裝的信息,以及與該產品一起銷售的配件包裝情況;對于無菌醫療器械,應當說明與滅菌方法相適應的最初包裝的信息。

(5)適用范圍和禁忌癥

適用范圍:應當明確產品所提供的治療、診斷等符合《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定義的目的,并可描述其適用的醫療階段(如治療后的監測、康復等);明確目標用戶及其操作該產品應當具備的技能/知識/培訓;說明產品是一次性使用還是重復使用;說明預期與其組合使用的器械。

預期使用環境:該產品預期使用的地點如醫療機構、實驗室、救護車、家庭等,以及可能會影響其安全性和有效性的環境條件(如,溫度、濕度、功率、壓力、移動等)。

適用人群:目標患者人群的信息(如成人、兒童或新生兒),患者選擇標準的信息,以及使用過程中需要監測的參數、考慮的因素。

禁忌癥:如適用,應當明確說明該器械不適宜應用的某些疾病、情況或特定的人群(如兒童、老年人、孕婦及哺乳期婦女、肝腎功能不全者)。

(6)參考的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應當提供同類產品(國內外已上市)或前代產品(如有)的信息,闡述申請注冊產品的研發背景和目的。對于同類產品,應當說明選擇其作為研發參考的原因。

同時列表比較說明產品與參考產品(同類產品或前代產品)在工作原理、結構組成、制造材料、性能指標、作用方式(如植入、介入),以及適用范圍等方面的異同。

(7)其他需說明的內容。

對于已獲得批準的部件或配合使用的附件,應當提供批準文號和批準文件復印件;預期與其他醫療器械或通用產品組合使用的應當提供說明;應當說明系統各組合醫療器械間存在的物理、電氣等連接方式。

5.研究資料

根據所申報的產品,提供適用的研究資料。

(1)產品性能研究

應當提供產品性能研究資料以及產品技術要求的研究和編制說明,包括功能性、安全性指標(如電氣安全與電磁兼容、輻射安全)以及與質量控制相關的其他指標的確定依據,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

(2)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

應對成品中與患者和使用者直接或間接接觸的材料的生物相容性進行評價。

生物相容性評價研究資料應當包括:生物相容性評價的依據和方法、產品所用材料的描述及與人體接觸的性質、實施或豁免生物學試驗的理由和論證、對于現有數據或試驗結果的評價。

(3)生物安全性研究

對于含有同種異體材料、動物源性材料或生物活性物質等具有生物安全風險類產品,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及生物活性物質的生物安全性研究資料。包括說明組織、細胞和材料的獲取、加工、保存、測試和處理過程;闡述來源(包括捐獻者篩選細節),并描述生產過程中對病毒、其他病原體及免疫源性物質去除或滅活方法的驗證試驗;工藝驗證的簡要總結。

(4)滅菌/消毒工藝研究

生產企業滅菌:應明確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和無菌保證水平(SAL),并提供滅菌確認報告。

終端用戶滅菌:應當明確推薦的滅菌工藝(方法和參數)及所推薦的滅菌方法確定的依據;對可耐受兩次或多次滅菌的產品,應當提供產品相關推薦的滅菌方法耐受性的研究資料。

殘留毒性:如滅菌使用的方法容易出現殘留,應當明確殘留物信息及采取的處理方法,并提供研究資料。

終端用戶消毒:應當明確推薦的消毒工藝(方法和參數)以及所推薦消毒方法確定的依據。

(5)產品有效期和包裝研究

有效期的確定:如適用,應當提供產品有效期的驗證報告。

對于有限次重復使用的醫療器械,應當提供使用次數驗證資料。

包裝及包裝完整性:在宣稱的有效期內以及運輸儲存條件下,保持包裝完整性的依據。

(6)臨床前動物試驗

如適用,應當包括動物試驗研究的目的、結果及記錄。

(7)軟件研究

含有軟件的產品,應當提供一份單獨的醫療器械軟件描述文檔,內容包括基本信息、實現過程和核心算法,詳盡程度取決于軟件的安全性級別和復雜程度。同時,應當出具關于軟件版本命名規則的聲明,明確軟件版本的全部字段及字段含義,確定軟件的完整版本和發行所用的標識版本。

(8)其他資料

證明產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其他研究資料。

6.生產制造信息

(1)無源醫療器械:應明確產品生產加工工藝,注明關鍵工藝和特殊工藝,并說明其過程控制點。明確生產過程中各種加工助劑的使用情況及對雜質(如殘留單體、小分子殘留物等)的控制情況。

(2)有源醫療器械:應明確產品生產工藝過程,可采用流程圖的形式,并說明其過程控制點。

注:部分有源醫療器械(例如:心臟起搏器及導線)應注意考慮采用“6.生產制造信息” (1)中關于生產過程信息的描述。

(3)生產場地

應概述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有多個研制、生產場地,應當概述每個研制、生產場地的實際情況。

7.臨床評價資料

按照相應規定提交臨床評價資料。

8.產品風險分析資料

產品風險分析資料是對產品的風險管理過程及其評審的結果予以記錄所形成的資料。應當提供對于每項已判定危害的下列各個過程的可追溯性:

(1)風險分析:包括醫療器械適用范圍和與安全性有關特征的判定、危害的判定、估計每個危害處境的風險。

(2)風險評價:對于每個已判定的危害處境,評價和決定是否需要降低風險。

(3)風險控制措施的實施和驗證結果,必要時應當引用檢測和評價性報告,如醫用電氣安全、生物學評價等。

(4)任何一個或多個剩余風險的可接受性評定。

9.產品技術要求

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應當按照《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的規定編制。應提供一份經預評價的產品技術要求及其電子文本(Word文檔),并提交電子文本與經預評價的產品技術要求完全一致的聲明。

10.產品注冊檢驗報告

提供具有醫療器械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出具的注冊檢驗報告和預評價意見。

11.產品說明書及最小銷售單元的標簽樣稿

應符合《醫療器械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局令第6號)及相關法規要求。

12.符合性聲明

符合性聲明應由申請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并加蓋企業公章,并包括以下內容:

(1)申請人聲明本產品符合《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和相關法規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醫療器械分類規則》有關分類的要求;聲明本產品符合現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提供符合標準的清單。

(2)申請人聲明所提交資料的真實性,材料如有虛假承擔法律責任的承諾。

13.申辦人身份證復印件。申辦人不是營業執照載明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授權委托書。

四、辦理程序和時限

1.申請。申請人向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服務中心提交境內第二類醫療器械注冊申報資料。

2.受理。5個工作日內完成申報資料受理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通知書》;申報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審查要求的,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并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申報事項依法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申報資料轉交醫療器械技術審評機構。

3.技術審評。按照《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醫療器械注冊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在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需要進行專家審評咨詢的事項,專家審評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評時限內;需要補正資料的,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應當在1年內按照補正通知的要求一次提供補充資料),自收到補充資料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完成技術審評,申請人補充資料的時間不計算在審評時限內。需要進行注冊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在30個工作日內根據相關要求完成體系核查,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時間不計算在規定的審評時限內。

4.行政審批。對審查內容和過程進行行政復核,并在20個工作日內做出準予注冊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5.批件制作及送達。福建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服務中心于10日內完成批件的制作和送達。準予注冊的,發給《醫療器械注冊證》和經過核準的產品技術要求;不予許可的,發給《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五、收費標準

不收費。

六、受理時間

上午8:30—12:00 下午2:30—5:00(節假日除外,夏令時調整為下午3:00—5:30)

七、咨詢電話

省局行政服務中心:0591-87818437 /86295301

八、監督機構及電話

省局醫療器械監管處 0591-87817040

省局監察室:0591-87823825